江阴荣港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10115号
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江阴市**镇**西大街97号。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女,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荣港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东定路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开,男,1960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市恒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镇***村花家巷150号。
法定代表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江阴荣港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开、江阴市恒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荣港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开、江阴市恒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荣港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开、江阴市恒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冯 海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