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802民初1946号
原告:焦作***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博爱县工业集聚区(广兴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焦作***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货款80784.8元及利息3602元(从2020年12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2月25日,并自2022年2月25日起,以80784.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向被告支付银行承兑20万元预付款,用于购买三级料,被告在供应119215.2元货物后未继续供货,并明确表示无能力继续供货。被告在明知无法供货的前提下,违背诚信拒不退还剩余预付款.2020年12月17日,被告签署欠款情况说明,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退还货款的金额无异议,我同意退还货款,但我认为我和原告公司之间还存在纠纷,纠纷与货款无关,我供货12万元之后,原告要求我继续供货,剩余8万元左右的货款,我和原告之前的解决方式是我再找其他料,我从中提成,但原告另找其他人供货,我确实剩余8万元左右货款未支付。
原告***拓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下列证据:2020年12月17日被告出具的欠款情况说明一张,证明2018年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预付款,用于购原料三级高铝,被告自2018年至2020年12月17日仅供货三次,共计119215.2元,双方明确应退原告货款为80784.8元,被告尚未支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三级高铝料,并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预付款,后被告未继续向原告供货。经双方结算,2020年12月17日,原告出具了《***欠款情况说明》,其中载明“我公司于2018年8月向***支付银行承兑20万元整预付款,用于购买原料。之后***并未继续供货,且一直未退还多余货款,共计80784.8元。我公司也多次催促退还货款均未得到答复。”落款处加盖有原告公司印章,并有被告***签名确认。因被告未向原告退还该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被告对退还原告货款的金额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80784.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焦作***拓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0784.8元及利息(利息以8078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淑荣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执行提醒:
一、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未在判令期限内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在两年内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依法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及时实现。
二、权利人迟延申请强制执行一天,其权利受损的风险就会增大一分,在此,人民法院郑重提醒:请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增强权利保障,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三、权利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6.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实行网上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提交前款的文件和证件,可以是符合相关规定的电子化文件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