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大城小爱业主委员会与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6民初25117号 原告:大城小爱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桥**和**。 负责人:***,大城小爱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经济开发区经开园C40综合大楼**信用代码91500000784221943A。 法定代表人:***,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加州花园**3-1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9073P。 法定代表人:***,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大城小爱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城小爱业委会)与被告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东银公司)、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安消防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城小爱业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南方东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杰安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城小爱业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对“大城小爱”项目的负一层、负二层车库消防送风排烟风管进行整体更换,或承担更换费用807447.90元(最终以司法鉴定为准),且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因车库消防送风排烟管垮塌而造成的损失24371.4元;3、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南方东银公司为位于沙坪坝区联芳桥“大城小爱”项目的开发商,被告杰安消防公司为该项目车库消防送风排烟风管实际施工安装方。该项目于2010年通过竣工验收,并交由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康年公司)进行管理。该项目车库在2018年11月27日4栋负二层521号和522号车位上方的风管突然发生垮塌,并造成两辆骑车受损。两辆车赔偿额分别为13658元和2800元,合计16458元;管道紧急修复费用7913.40元,共计24371.4元。之后,又陆续接到物管公司和业主反映车库的风管存在安全隐患。 事件发生后,经物管公司现场勘查并查询被告南方东银公司所移交的资料显示,被告南方东银公司所开发的“大城小爱”项目中车库消防送风排烟风管存在大量未按设计图、竣工图要求进行施工安装的情形,未按国家强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情形,这是导致风管垮塌及其他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经原告和物管公司进行现场勘查,车库存在未按国家强制规范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方高达47处之多,经市场询价该项目车库消防送风排烟风管更换至少须80747.90元。 经物管公司和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南方东银公司,并分别于2019年4月17日和2020年8月11日函告被告南方东银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和修复更换责任,但被告拒不履行责任并于2020年8月27日回函以正式拒绝。原告认为,本案所涉项目车库虽然已过质保期,但由于被告并未按国家强制规范进行施工,这是导致本案所涉车库风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也是导致目前车库风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也是导致车库风管垮塌的直接原因,该工程虽经验收,但由于施工中偷工减料,工程明显存在质量问题,验收时明显系蒙混过关,实系不合格工程。理应依法承担返工及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予以支持。 被告南方东银公司辩称,一、原告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在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因车库风管脱落导致损失的被侵权主体是明确的。业主委员会在本案中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依法针对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事项进行监督,不能取代全体业主以民事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二)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渝高发(2004)182号)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当事人需是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与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管理发生的民事纠纷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被告并非物业服务企业,与原告并无物业服务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其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被告。(三)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28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因此,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以及《物权法》的立法过程和司法实践来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大城小爱项目经过竣工验收合格通过,且至通风管道脱落事故发生之日已过法定质保期。(一)大城小爱项目于2011年竣工,经过单项和综合验收,于2011年7月20日、8月25日相继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沙建竣备字[2011]046号、053号),足以说明该建设工程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案涉工程经法定部门认定合格,原告所诉工程系不合格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法定质保期为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从2011年8月25日起算,至2013年8月24日质保期已届满。在质保期内,车库风管未曾发生任何质量问题。风管脱落事件发生于质保期届满后的2018年,风管脱落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承担,被告南方东银公司无法定和约定义务承担风管等共用设施的维修整改质保义务。 三、原告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南方东银公司移交的工程中送风管存在大量未按照设计图、竣工图施工安装的情形。竣工图是工程完工过后通过验收时的状态,首先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移交,再由建设单位向业主进行移交,原告或其物管公司入场接手物业管理时就需要对移交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照图核对,业主及原告物管公司进场管理达10年之久而没有提出过不同意见,表明建设单位向物管公司移交设施设备是符合竣工图描述的状态。 四、重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应由其承担车库风管垮塌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大城小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约定,万友康年公司在承接物业时,负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的义务。承接物业后,负有对小区的共有部位、公用设施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其因未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导致业主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大城小爱小区地下车库的通风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万有康年公司本应及时予以检查、维护,方可排除安全隐患。现由于万友康年公司未履行其法定及约定责任,导致通风管道脱落,造成业主车体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风管脱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为万友康年公司,请求法院根据本案的处理情况依职权追加其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五、原告所依据的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6.3.4条并不是国家强制规范。根据GB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开篇明确表示,其中,4.2.3、4.2.4、5.2.4、5.2.7、6.2.1、6.2.2、6.2.3、7.2.2、7.2.7、7.2.8、8.2.6、8.2.7、11.2.1、11.2.4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而原告援引的第6.3.4条并不在其中,该条款仅为指导性规范,并不具有强制性。 六、车库风管等共用设施在质保期届满后应当动用专项维修基金维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该规定,案涉车库风管等共用设施在质保期届满后应当按程序使用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原告关于诉请被告南方东银公司对车库风管实施整改维修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杰安消防公司辩称:一、原告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一)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看,被告与原告既无合同关系,原告也不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受害人。按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渝高发(2004)182号),业主委员会作为诉讼当事人需是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与物业管理企业因物业管理发生的民事纠纷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被告并非物业服务企业,与原告并无物业服务纠纷,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没有法律依据,其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起诉被告。(二)按照《民法典》286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封闭式的列举规定,建设单位和被告均无法律和司法解释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不能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起诉讼。(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第426-427页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权能,不能因此确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管理事项享有诉权,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不宜确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二、如全体业主能起诉被告,应当核定原告是否已经取得了业主大会的授权。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诉讼的书面材料,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大城小爱的全体业主认为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诉讼的,属于共有的或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决定,需要诉讼主体参加的需要授权其业主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因此,未经业主大会决议同意,业主委员会不得起诉,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同时,业主委员会需是合法程序产生并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才能进行诉讼。 三、案涉设施并非大城小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不是大城小爱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利,大城小爱业主大会也无权授权业主委员会起诉。从原告陈述事实看,案涉消防送风排烟风管位于车库负一层、负二层内,用于该车库范围房屋的消防送风排烟,该排烟风管并非为大城小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并提供服务的设施,属于负一层、负二层区域内区分所有权车库范围内业主所有的车库房屋的附属专属设施,不是全体业主共有的设施。即使有权利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权利人范围也仅限于该车库范围内的业主,并不是该小区的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也不得以全体业主权益受损为由授权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四、如原告能起诉,物业已经交付10年已经超过了质保期限。案涉工程于2011年经过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消防行政机关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投入使用,按照被告与建设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量的保修期为两年,自消防验收合格证取得后60天起算。工程交付使用已经达10年,早已经超过了法定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 五、原告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按照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南方东银公司移交的工程中送风管存在大量未按照设计图、竣工图施工安装的情形。竣工图是工程完工过后通过验收时的状态,首先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移交,再由建设单位向业主进行移交,原告或其物管公司入场接手物业管理时就需要对移交的设施设备等进行照图核对,业主及原告物管公司进场管理达10年之久而没有提出过不同意见(参照买卖提出异议期限是2年),表明建设单位向物管公司移交设施设备是符合竣工图描述的状态。 六、原告诉请的损失无相应的事实依据。 七、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请无相应损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庭驳回其起诉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南方东银公司系大城小爱小区的建设单位,该小区坐落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桥*号。 2009年,被告南方东银公司与被告杰安消防公司签订《大城小爱项目二期消防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杰安消防公司承包大城小爱二期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喷淋灭火系统安装施工;消防水泵房消防设备、管道工程安装施工;消防排烟、通风系统工程安装施工等等。 合同签订后,杰安消防公司对上述消防安装工程进行了安装施工。 2009年9月1日,被告南方东银公司与案外人万有康年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南方东银公司选聘万有康年公司对大城小爱小区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2011年7月12日,南方东银大城小爱二期通过消防验收备案。 2011年7月26日,南方东银大城小爱一标段(1#、2#、3#、9#、10#及2号车库)工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沙建竣备字[2011]046号)。 2011年8月26日,南方东银大城小爱4、5、6、7、8号楼及1号车库工程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沙建竣备字[2011]053号)。 此后,南方东银公司将大城小爱小区房屋及车库陆续交付业主使用。 2016年5月16日,大城小爱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联芳街道办事处备案。 2018年11月27日7时许,大城小爱4栋负二层车库*号停车位上方的排风管道坠落,导致案外人***、***的车辆受损。 2018年12月19日,案外人万友康年公司对大城小爱车库排风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并制作《大城小爱车库消防风管安全隐患统计表》一份。根据该统计表显示,该车库通风管道存在多处“破损”、“破碎”、“下坠”、“脱落”、“接头脱节”、“支架间距超过4米”等安全隐患。 2019年4月20日,案外人万有康年公司向被告南方东银公司寄出《关于大城小爱车库通风管垮塌需协商赔偿的函》,要求南方东银公司修复通风管或支付修复费用8000元。该函载明,2018年11月27日,大城小爱车库通风管无征兆垮塌,造成车位上停放的两辆业主轿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与车主协商,暂行解决如下:宝马车(车牌渝A**74),业主报保险,由保险公司付修复费用13451元后代业主向我司追偿,但保险公司对尾翼受损及玻璃帖膜不进行理赔,由我司先另行垫付现金1600元,合计金额15051元;福特车(车牌渝A**29),经4S店维修报价费用为6419元,保险公司只承担70%费用,另30%折合金额1925元,我司暂垫付1900元给车主,并提供免费停车期10个月(折合金额4000元),合计金额5900元。因车库风管吊架间距超过了4米,不符合安装规范,导致了通风管垮塌,从而导致事故损失,应由贵司向相关责任方追诉,我司曾两次致函贵司要求解决未果。现保险公司已向我司发出律师函,如协商不成对方势必向贵我两方提起诉讼,贵我两方胜诉几无可能并且会承担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请贵司接函后速派人员与我司大城小爱管理处及保险公司协商损坏车辆赔偿事宜,并修复通风管或支付修复费用8000元。 2020年7月25日,案外人万有康年公司向原告大城小爱业委会发出《工作联系函》,希望业委会出面组织检查,并确定解决措施,排除安全隐患。该函载明,2018年11月27日夜间,4栋车库负二楼(521、522车位)上方消防凤管断裂垮塌,导致两辆车受损:一辆福特,车牌渝A***29,前引盖、车顶、后挡风玻璃、车尾等多处不同程度损伤;一辆宝马,车牌渝A***74,顶蓬塌陷变形、后挡风玻璃破损、尾翼受损。共计产生了以下几项费用:1、渝A***29经4S店维修报价费用6419元,报保险后,经与车主协商,物业实际支付5000元(含停车抵扣费用3100元)。 2、渝A***74产生维修费用13451元,由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另车尾翼、玻璃贴膜未理赔,与业主协商抵扣物业费1600元,加上诉讼费等物业公司共计支付15258元。3、脱落风管修复费用8162元。合计费用28420元。经物业工作人员检查,风管脱落原因是安装风管时未按规范安装,支架间距过大,还有其他多处出现类似情况。物业工作人员已对多处要脱落风管进行加固,但因数量太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望业委会出面组织检查,并确定解决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2020年8月11日,原告大城小爱业委会向被告南方东银公司寄送《关于大城小爱车库风管存在问题的工作联系函》,要求南方东银公司对通风管道尽快进行更换整改处理。该函载明,近期我们大城小爱业主委员会多次接到业主反应小区车库风管存在破损、脱节等情况,随时可能脱落,有严重安全隐患,经与大城小爱物业工作人员沟通核实,确认该现象较多,且在2018年11月27日,已有风管脱落将停放在下方车位的两辆车砸坏,造成了3万多元经济损失,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后我们业委会工作人员和物业工作人员对小区车库风管进行了全面排查,共计40多处风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见附表)。根据大城小爱《车库通风施工图》通用施工说明第二条第4款“风管安装”第(3)点a小点规定:“支、吊架间距:风管直径或长边小于400毫米,其间距不超过4米;大于或等于400毫米,其间距不超过3米”但根据现场排查情况,大多数风管支架都没有按此规范安装,在一些转弯和三通接头处都没有安装支架,部分支架型号没按施工图要求等,造成许多风管嵌入支架或断裂。为了小区业主停车及人身安全,请贵公司尽快进行更换整改处理,否则,我们业委会将代表全体业主诉至法院,维护业主权益。 2020年8月27日,被告南方东银公司以《联系函》回复原告大城小爱业委会,认为原告来函提出通风管道脱落和现场支架缺失等情况,均发生在质保期后,被告南方东银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该函载明,我司于2020年8月接到贵部门来函,告知大城小爱风管的相关情况,接到通知后我司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经核实,大城小爱项目于2010年俊工,经由各方验收通过后交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万友康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大城小爱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及保养的相关工作。交付后至2012年质保到期期间,我司均未收到关于风管存在问题的任何相关报事。承包单位杰安消防公司按合同约定,在质保到期后经物业公司确认现场无任何题,并签署质保期清退确认单,由我司退取质保金。贵部门来函提到出现脱落和现场支架缺失情况,均发生在质保期之后,请贵部门尽快与现场管理方万友康年物业公司核实相关情況,尽快解决相关现场安全隐患,保证小区安全。 现原告认为二被告应当对大城小爱小区负一层、负二层车库消防送风排烟风管进行整体更换或承担更换费用807447.9元,并承担因风管垮塌造成的损失24371.4元,原告因此起诉来院。 审理中,原告称其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全体业主的公共设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认为南方东银公司移交给全体业主的车库消防管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南方东银公司构成侵权;还认为杰安消防公司施工的消防管道违反国家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杰安消防公司构成侵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突发事件记录表》、《案接报回执》、《保险公司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民事判决书》、《关于大城小爱车库通风管垮塌需协商赔偿的函》及快递单、《工作联系函》、《关于大城小爱车库风管存在问题的工作联系函》、南方东银公司作出的《联系函》、《备案证明》,有被告南方东银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有被告杰安消防公司提供的《大城小爱项目二期消防安装施工合同》、消防工程备案截图、工程结算审核表、付款汇总表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本案中,大城小爱小区车库内的消防送风排烟管道属于车库消防设施,应当归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主要职能是通过制定业主公约等内部章程及决定物业管理公司等权利,行使对物业管理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本案中,原告作为大城小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仅享有法律赋予的部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衍生的权利,不直接享有车库消防设施的物权,且二被告既不是涉案消防设施的所有人,也不是该消防设施的管理人,更没有实施损害该消防设施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原告认为二被告构成侵权,要求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城小爱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18.2元,减半收取605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城小爱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