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38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加州花园**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907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