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4388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被告:***,男,汉族,1981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加州花园**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9073P。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