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7869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北碚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B2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19073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汉族,1959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