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723执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
法定代表人晏福欢,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3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申请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有关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行购买原材料等事项的协议条款合法有效。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锦绣江城”消防安装工程款4251926.03元。本院在立案受理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据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另据公安部车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据盐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8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