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3执异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联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大道(好家园)2号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晏福欢,系该公司经理。
异议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本院(2017)川0723执86号案件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请求撤销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86号《执行裁定书》。
异议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8年11月,异议人向抵押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被告知其抵押给异议人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鸿永·锦绣江城”28幢2-3-1号在内的六套住房已被盐亭县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中通过以物抵债裁定给了申请执行人。异议人认为盐亭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违法,损害了异议人合法权益,应当立即纠正。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7年8月进入破产程序,所有相关执行案件已中止执行。案涉六套住房已于2017年1月4日由本院裁定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且相关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的规定,案涉六套房屋的物权已经变更,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因此,异议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异议申请超出了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不予受理。受理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而非在案件终结或中止状态下。本案被执行人绵阳鸿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针对该公司的执行案件已全部中止。故即便异议人的异议应当受理,也应在破产案件终结且本院恢复案件执行程序后,才能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哈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