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执复37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文同路下段***号。
法定代表人:***,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大道(好家园)2号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
法定代表人:晏福欢,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盐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盐亭农信社)不服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盐亭法院)作出的(2019)川0723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盐亭法院在执行重庆杰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杰安公司)与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案外人盐亭农信社对盐亭法院(2017)川0723执86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
盐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于2017年8月进入破产程序,所有相关执行案件已中止执行。案涉六套住房已于2017年1月4日由盐亭法院裁定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且相关裁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盐亭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六套房屋的物权已经变更,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因此,异议人盐亭农信社的异议申请超出了法定期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盐亭法院不予受理。受理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而非在案件终结或中止状态下。本案被执行人**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针对该公司的执行案件已全部中止。故即便异议人的异议应当受理,也应在破产案件终结且盐亭法院恢复案件执行程序后,才能受理。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异议人盐亭农信社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复议申请人盐亭农信社复议称,一、(2019)川0723执异4号“不予受理”的执行裁定,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且对盐亭农信社的实体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予以撤销。第一,盐亭农信社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2017)川0723执8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并未终结,盐亭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第二,盐亭法院依据被执行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拒绝受理执行异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2017)川0723执86号执行裁定,严重违法,给盐亭农信社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应当予以撤销。第一,以物抵债的裁定,损害了盐亭农信社作为案涉房产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以物抵债裁定,损害了盐亭农信社作为债权人的权益。请求依法撤销(2019)川0723执异4号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2016年5月11日,盐亭法院作出(2016)川0723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公司、重庆杰安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有关重庆杰安公司自行购买原材料、组织人力、物力垫资修建“锦绣江城”3号、10号、11号、12号、14号楼房产项目中消防安装工程及前期消防完善整改工作、建设施工范围、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质量要求、预留税收资金、工程期限、合同效力、申请执行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的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尔后,重庆杰安公司向盐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盐亭法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川0723执86号。
2017年1月4日,盐亭法院作出(2017)川0723执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锦绣江城”28-2-3-1、10-1-22-4、10-1-10-4、10-1-20-5、10-1-21-5、共计五套住房分别以每平方4758元、2880元、2880元、2980元、2980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杰安公司的2908230.93元债务中的2221014.30元,剩余债务为687216.63元,继续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重庆杰安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另查明,2017年6月2日,盐亭法院作出(2016)川0723执9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公司及古计林所有的位于盐亭县云溪镇红光村“**·锦绣江城”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面积110.15平方米)每平方米12200元、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面积217.03平方米)每平方米12200元、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面积484.37平方米)每平方米4600元、产权证号:(盐房权证县房监字第××号、面积109.53平方米)每平方米12200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盐亭农信社的1156.79万元债务中的755.5964万元,剩余债务401.1936万元继续执行。二、申请执行人盐亭农信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17年6月16日,盐亭法院作出(2017)川0723执8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终结盐亭法院(2016)川0723执86号本次执行程序。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盐亭法院(2019)川0723执异4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发回盐亭法院重新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3执异4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牛仙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