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恒领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恒领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201执1982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恒领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城西安置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39805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香榭水岸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501167-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黔钟民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六盘水恒领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六盘水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六盘水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履行偿付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恒领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03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及申请执行费500元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0000元。2018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偿付。同日,申请执行人六盘水恒领网络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分期偿付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权利自治,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黔0201执19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龙红梅
审判员包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贝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