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心雕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文心雕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万源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81民初1148号
原告:文心雕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南路29号院3号楼4层42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27196703D。
法定代表人:张天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鲲,四川永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万源中学,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古东关街道办事处驮山北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4814524028017。
法定代表人:张忠祥,校长。
原告文心雕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万源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文心雕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诉讼费用减、免、缓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文心雕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一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