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60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朝阳丽园**。
法定代表人黄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住,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洗马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奇特,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318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该案申请执行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长沙市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318号仲裁书本次的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秋平
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善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