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6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朝阳。
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第318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湘06执19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岳阳云溪中朝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伏军
审判员  甘春汉
审判员  刘妮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