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云溪中朝宾馆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03民初77号

申请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朝阳丽园**。

法定代表人黄娟,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云溪中朝宾馆,住,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洗马路/div>

负责人刘奇特,经理。

长沙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云溪中朝宾馆仲裁一案中,于2016年2月1日将申请人长沙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云溪中朝宾馆银行存款6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云溪中朝宾馆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思思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