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

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盐民初字第1938号
原告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盐山县浦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营口)沿诲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于ZOl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汇中管道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