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3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7305U。
法定代表人:于天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友谊,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花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671021208Q。
法定代理人:兰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作,重庆金牧锦扬(荣昌)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昌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大恒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古昌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古昌建筑公司作为荣昌区联升中心小学改扩建工程的总承包方,未经业主书面同意,即将单项工程(消防工程)分包给大恒消防公司,属违法分包,双方签订的《消防施工合同》无效,一、二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有效,属法律适用错误。分包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只有大恒消防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任务,古昌建筑公司才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固定总价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古昌建筑公司举示的施工图,大恒消防公司有部分工程未做或少做,一、二审法院以消防验收合格推定大恒消防公司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大恒消防公司未证明其已完成全部施工内容的情况下,即以古昌建筑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大恒消防公司未做或少做工程为由,判决古昌建筑公司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不能令人信服。据此,古昌建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古昌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消防工程)分包给大恒消防公司,属于专业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古昌建筑公司与大恒消防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古昌建筑公司与大恒消防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大恒消防公司具有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该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合同是否得到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非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消防施工合同》有效并无不当。案涉工程作为消防工程,其施工设计必须经消防审核通过,现案涉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应当视为大恒消防公司已经完成经消防审核的施工设计,故古昌建筑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未做和少做的项目,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古昌建筑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举示的施工图系经消防审核通过并交付大恒消防公司用于施工的施工图,故根据该施工图所确定的未做和少做项目尚不足以证明古昌建筑公司的主张成立。
综上,古昌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宾
审判员 周 倩
审判员 米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文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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