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211号
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龙集镇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971239892。
法定代表人:黄裴,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7305U。
法定代表人:于天华,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致成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高惠
书 记 员  刘梦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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