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3民初317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7305U。
法定代表人:于天华。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向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德富
书 记 员 郑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