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5347号
原告:九龙坡区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西山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608FDD19。
经营者:王宇。
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7305U。
法定代表人:于天华。
被告:**,男,1984年11月2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
本院在审理九龙坡区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元,由原告九龙坡区成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 判 长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汤雪梅
人民陪审员  朱宗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边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