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3348号
原告:**,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杨运琪,重庆志和智(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灵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7305U。
法定代表人:于天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太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