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3民初262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工业园区灵方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7305U。
法定代表人:于天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宏博置业集团古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明友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