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执2718号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温金桥,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杨,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5民初3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98245.54元,利息以1898245.54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至付清时止,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094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1382.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移交执行庭。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较小、有车、有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等。2021年1月4日,本院依法预查封被执行人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云阳县X的全部车库(系轮候查封)。2021年3月5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重庆云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应予准许,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渝0235执27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放
审 判 员 沈正安
审 判 员 包家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付小平
书 记 员 周月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