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民终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208250578N。
法定代表人:温金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峰,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华,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又名**余),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阳县青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中环路9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592L。
法定代表人:朱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毅,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建司)因与被上诉人**于、***、云阳县青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青龙街道办)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5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和建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于、***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于2002年2月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年4月正式施工,2003年12月许移民正式入住,该项目在建设工程中,由于**于、***严重缺乏建设资金,导致该工程数次停工,数次发生纠纷,并经当时的云阳县云安镇政府调节,签订数份协议,**于、***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1.关于云阳县建委云建函(2009)125号复函提出的六个问题:厕所的污水管道和厨房的生活用水管道混在一起,是设计就是如此,是建设方为减低建设成本,人和建司按图施工并无不当;化粪池的污水管道不通,一是因为居民入住数年,管道未清理易堵塞,二是居民不爱护公共设施,私自开挖或改变管网,人为破坏管网等;关于二单元顶层两边的消防通道不通,是居民自行搭建违章建筑造成;关于消防设施不齐全,人和建司已经按照设计全面完成了消防任务;关于人行通道栏杆,人和建司已经按照实际进行了安装,质量差听取的是居民的意见;房屋后檐沟通道不畅通,堆积的垃圾无法清运,是建设方改变设计,增设外走道,易产生废物所致。2.关于2009年12月30日云安路113号楼遗留整改的问题:公路一楼铁栏杆的东面临公路下负一楼楼口护栏维修及安装,该项目超出设计范围和施工合同范围;两处消防爬梯不属于承包范围;五间门市卫生间整修及污水排水管接入排污管道,超出人和建司依法依规所承担的保修责任,是业主自行改装所致;六单元污水管网铺设进化粪池并排水排污畅通,不属于人和建司的承包范围;人和建司施工时已安装铝铁皮装订伸缩顶面密封,不知什么原因不见了,不属于人和建司的整改范围;二楼六个单元破栏杆用水泥浆局部维修,已超出质保期;硬化3.5米宽散水及土石方外运等,不属于人和建司的承包范围,人和建司已按合同完成散水任务;平公路采光口用钢丝网铺垫,排污管道开挖、安装等,以及110消防主管道的安装,均超出人和建司的承包范围;3.关于2010年1月14日补充协议所涉及的项目,均不是人和建司承担的项目,也均与人和建司无关。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明确,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本案保修期应当以居民实际入住日期(2003年12月)作为竣工日期,即使一审法院认定的整改范围应当由人和建司整改,其保修期也远远超过。
**于、***辩称,案涉工程没有经过合法验收,且原来还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整改,原来青龙街道办提出一份证据,工程的质量问题属于永久责任制,应当由人和建司终身负责。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另外11.7万元的资金利息应当从2008年12月起算。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青龙街道办辩称,1.一审法院关于青龙街道办与本案事实的认定准确,青龙街道办不是案涉合同的当事人,与双方之间没有合同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青龙街道办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2.青龙街道办在**于、***的移民建房工程中基于辖区内的移民信访、上访,以及协助一审法院执行相关移民户的办证和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房屋的整改实施方案及意见所实施的行为没有违法和过错,青龙街道办也没有从中获利;3.人和建司没有针对青龙街道办实质性的权利义务进行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人和建司退还**于、***1万元,并从2003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判决为止;2.判令人和建司、青龙街道办共同退还**于、***11.7万元,并从2010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判决为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2月27日,**于、***作为云安镇**于等移民联户的牵头人(发包方甲方)与人和建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云安镇**余等移民联建工程承包合同》两份,主要内容为:一、建设工程位置及规模:位于云安镇移民小区六号路,建筑地面积2104.56平方米,高捌层,总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价。二、工期:乙方从动工之日起,一年内交付房屋,从2002年3月1日至2003年3月1日竣工。三、承包范围:基础工程、主体上升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坡屋面装饰、附属设施、散水工程、门窗、屋面防水。1、基础成孔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桩基深度10米为限,超过10米部分作为甲方的增加工程量另行计价,以九九定额为基数,甲、乙各承担50%材料以购买时价为依据,甲方签字认可生效。2、主体上升工程: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接受质监部门的检验和验收,接受甲方施工代表监督。3、室内外装饰:室内墙面中级抹灰、水泥地面、卫生间1.5米的瓷砖、蹲式大便器一个、地面为防滑瓷砖,室内涂料为防瓷涂料,水电通。客厅内一盏白炽灯(40瓦),其余室内灯泡一颗。室内门为开县木夹板门,防盗门,防盗门价值650.00元左右(由甲方每户500.00元另付乙方,下差150.00元由乙方补足,减少大门的木门)。木门油漆制作,窗户铝合金及玻璃以设计图为准。室外三方为外墙防水涂料(门市为铝金卷闸门,第三层门市地面普通水磨石)。室内水、电的布置以设计图为准。4、附属设施:包括上下档土墙及回填,天桥与公路衔接,散水、彩光孔、化粪池,按设计图纸施工。5、屋面防水:坡屋面是变更后半坡屋面,按图施工。6、乙方承包建设1-6单元(其中1、2、3单元项目负责人为温志向,4、5、6单位项目负责人为魏国、魏文峰),共计各叁单元,总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价。四、工程造价:以每平方米390.00元(三佰玖拾元)实行全包干,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五、付款方式:从第一层开始,乙方每建筑一层,甲方付给乙方资金壹拾万元(两份合同,各壹拾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两个月内(工程质保维修金除外),甲方付给乙方余下工程款,若甲方不能给付工程款,乙方有权以甲方房屋作抵变卖,公路以上住宅房屋以每平方米400.00元计(肆佰元),临街门市以每平方米1000.00元计(壹仟元)。六、工程质量安全: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按照建筑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接受在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检验,建筑过程中出现质量的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自行配备所须的所有建筑设施,乙方必须严格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乙方对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七、材料购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所须材料由乙方选购。材料必须合格产品,接受质检检验,甲方代表的监督。八、竣工验收: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建筑规范规程做好工程的中间项目的验收、检验工作,做好施工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接受建筑主管部门的验收,甲方应给予配合。九、房屋维修及税费承担:乙方在工程款中留5000.00元(两份合同,各5000.00元)作建筑质保维修金,在保修年限内(主体终身责任制、土建一年、水电半年、屋面三年)无质量问题,己方应如数给付乙方,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若乙方拒绝维修,甲方自己维修,其费用在质保金中扣出。乙方承担建筑营业税、建安税、材料检测费、劳务税等费用,甲方承担监理费、洞测费,质检费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十、违约责任:1、乙方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依法施工,不能出现质量问题,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返工重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日支付甲方违约金伍百元。2、乙方按时交付房屋,不能拖延工期,乙方应保障工程进度,垫付工程款捌万元。甲方工程款不到位,乙方不能停工,若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致使工程停工,工期顺延。3、甲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给付乙方工程款,保障工程的正常施工。4、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不得违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万元正。十一、增减工程量:因设计图纸的变更,增减工程量以九九定额下降十五个百分点计价,材料以购买时的价格为依据,甲方签字生效。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
在建房过程中,**于、***与人和建司、魏文峰、张培发等因支付工程款发生矛盾,工程多次停工,不能按期交房,导致移民多次上访、集访镇政府、县政府。为此,原云阳县云安镇人民政府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调。
2004年移民、购房户入住。2004年3月,**于、***离开云阳,至2013年年底相继返回,期间一直未回云阳。
2004年8月31日云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出《关于云安镇**余联建房投诉质量问题的情况再汇报》,内容如下:一、工程建设情况。**余联建房工程属云安镇二期库区移民搬迁工程,位于云安移民小区C6号路,房屋结构型式为八层砌体砖房(因城市风貌要求,局部阁楼有九层),桩基础,持力层为中等风化泥岩,房屋建筑总高24米,总建筑面积8566.8平方米,工程于2002年4月7日动工,6月中旬,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基础结构验收,验收小组评定为合格。同年12月中旬,主体完工,2003年1月12日,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主体结构验收,验收小组评定为合格,工程现已基本完工。二、关于反映工程质量问题(一)关于举报擅自更改施工设计图纸问题,通过多次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于、***指出工程原设计施工图外窗为90型铝合金窗,室内为木板门,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90型改为76型,室内门使用旧房拆除的木门属实,我站在监督员现场抽查发现上述问题后于2003年7月17日发出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限在2003年7月30日前整改完毕。按监理站的监理指令和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与牵头人**余于2003年9月2日签订了协议,**余同意并支持施工方直接与住户进行协调解决铝合金窗和室内木门问题,设计单位根据此协议于2003年9月3日补发了设计变更通知书,对改成的76型予以确认。关于室内木门问题,施工方和住户达成协议,每扇门由施工方直接向住户补偿80元。对要求整改的其他质量问题,如室内部分地面返砂、给水管的三通,施工单位已进行了整改,并通过了监理核查验收。经核查,监理站2003年7月2日和质监站7月17日的整改通知书已全部落实。对核查发现的铝合金制作不规范,部分地坪水泥砂浆强度不够,负一层走廊排水不畅,部分室内板缝开裂的质量问题,于2004年6月11日发出质量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对存在的各住户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后通过了监理核查验收和住户认可。关于反映“图纸设计为层层圈梁,而施工中改为隔层圈梁,还有两边的门带窗的墙也拆去,现有房屋的墙壁已出现裂口,有几处墙壁已发现有倾斜”的问题,经现场认真检查核实,关于改圈梁为隔层设置,两边的门带窗的墙拆除改卷帘门一事,是由举报人**于、***自己提出,并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协议,根据此协议,设计单位于2002年8月25日作出了设计变更,将原设计的层层圈梁变更为隔层设置,但协议要求将负一层和负二层原设计的大户型改为小户型和负二层门市拆门带窗的两边墙,设计单位至今未予认可。关于反映几处墙壁倾斜、裂口问题,通过认真检查,未见异常。询问现有各住户均未发现墙体有倾斜和裂口。(二)关于举报拒不接受监理、质检部门的质量整改意见问题。施工单位接到监理站2003年7月2日的指令和我站2003年7月17日以及2004年6月1日的整改通知后,经核查已经全部整改完毕,整改后有监理核验意见和施工单位的整改报告以及住户认可的统计表,举报人举报拒不接受监理、质检部门整改意见的问题不成立。(三)关于举报房屋主体强行验收,给监理、质检部门出难题一事。经调查,基础和主体工程的验收是符合法定程序的,关于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通过整改合格后才履行的验收程序。基础、主体工程是在严格审查了质保资料和技术管理资料合格无误,参加验收人员检查了实体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才由监理核定为合格的,基础、主体工程验收由业主组织,参建各方代表签署了合格意见。故举报人反映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成立。(四)关于房屋未经验收入住问题。该工程属二期移民搬迁工程,介于当时二期库区搬迁特殊的历史背景,移民户在房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入住是得到地方各级政府许可的。由于该工程至今建设手续不齐,还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所以该房屋至今未竣工验收。为此,我站已多次通知云安镇人民政府督促牵头人**余尽快完善建管手续和组织竣工验收,确保一方稳定。综上所述,举报人举报的一些问题已经得到整改落实,对于整改后的结果,履行了监理核查验收程序,并得到了住户的认可,关于举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成立。对负一层、负二层未经设计认可擅自将大户型改为小户型,我站将严肃查处。
申请执行人梁玉全、扶一山等50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余办证义务,2008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08)云法民执字第674-1号裁定书,认定由于**余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委托青龙街道办完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开支的费用由被执行人**余承担。对**余所有位于双江镇云安路113号的门市四间,住房十三套予以查封,并对查封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2009年12月30日,云安路113号楼业主委员会梁玉全、扶一山、熊德银(甲方)与重庆市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付祖屏)签订《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整改合同》,合同载明:“云安路113号楼属于云安镇移民联建房,通过法院判决应由牵头人**余给住户办理房地产权证,但该房没有综合验收,还存在遗留问题办不了证,113号楼住户多次到县、办事处上访。经建委建管科李世明科长和县质监站、市政园林局、青龙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工作人员对云安路113号楼进行现场检查后,建委并复函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遗留问题的处理本应由**余来处理,由于**余多年外出不回,故业主委员会成为整改的甲方。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特订协议和工程内容如下:一、整治工程项目:按建委的复函和现存的项目整改到位:1.公路门市下负一楼铁栏杆和东面临公路下负一楼梯口护栏维修及安装。2.两处消防爬梯,含护栏安装。3.五间门市卫生间整修及污水排水管接入排污管道。4.六个单元污水管用波纹管∮300cm铺设进化粪池并排水排污畅通。5.铝铁皮装订伸缩缝顶面密封。6.二楼六个单元砖栏杆用水泥沙浆局部维修。7.硬化3.5米宽散水及土石方的外运,包括水、电由乙方负责,厚度为8公分,长度以六个单元为准。8.平公路采光口用钢丝网铺垫。9.排污管道开挖、安装、接头、排水等全套工程项目质量达到排水排污畅通(含所有材料、人工工资、转运费在内)。10.110消防主管道的安装到位,具体做法按照建管科提出的整改意见施工(附建委复函、整改草图)。以上项目,实行工程项目全承包,质量合格、资金包干,新增项和材料、人工、其他费用不认可,均在内。二、乙方对所整修的项目必须保质保量,整修工期在40天内完成(除人力不可抗因素外)。三、为了乙方施工顺利,甲方负责周边关系的协调、联系有关部门、组织拨付法院拍卖资金。四、在施工过程中,不考虑增加工程量,实行包干制。……八、付款方式及结算办法:1.总工程价款为:壹拾壹万贰仟伍佰元(¥112500).2.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一周之内进行验收,甲方请建委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在10天内付清工程款,如不合格由乙方全部负责重新整修并不计费用。3.工程保修金为3000元,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进行修复;如不修复,由甲方请其他人员修复,费用在乙方保修金内抵扣;其余保修金在工程竣工一年后由甲方返回乙方(不计利息)。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2010年1月14日,双方签订《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整改合同的补充协议》,载明:“就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整改合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乙方提出增加工程量和项目而停工要求增加费用事宜,甲方代表与乙方现场核定测量,为切实解决入住居民反映的安全隐患和生活环境,再次与乙方协商并达成以下协议:一、增加排水排污管的探测挖洞24个,含挖方、回填、清运、材料、工资、硬化等全包费1650.00元。二、排水排污管道超除120m,超深50cm,增加1200.00元。三、增加排水排污管弯头180个×3.5元/个=650元。四、增加胶水、接头及人工工资1000.00元。合计新增金额4500.00元。五、其他项目条款仍按原合同执行。”上述整改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处加盖云安路113楼业主管理委员会印章,梁玉全、扶一山、熊德银作为代表签名。乙方处加盖重庆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付祖屏作为代表签名。
2010年2月5日,云阳县建设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应业主代表要求,2010年2月4日下午,建委建管科和县质监站技术员到云安路113号楼查看了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目前工程已整改完毕,符合县建委《关于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的复函》(云建〔2009〕125号)要求。”
2010年2月8日,云阳县青龙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姚剑从云阳县人民法院领取11.7万元,并于同日支付给云阳县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1日**余联建房办理了不动产权属证书。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一,人和建司应否退还**于、***维修房屋质保金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于、***与人和建司签订的《云安镇**余等移民联建工程承包合同》是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于、***诉请的1万元系基于双方签订的两份《云安镇**余等移民联建工程承包合同》中“乙方在工程款中留5000元作建筑质保维修金,在保修年限内(主体终身责任制,土建一年,水电半年,屋面三年)无质量问题,甲方应如数给付乙方,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若乙方拒绝维修,甲方自己维修,其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的约定,但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工程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均按法定程序验收合格,发生的质量问题亦经人和建司整改合格后履行了验收程序,被云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认定为合格工程。现**于、***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在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且由其自己维修并产生相应费用,故**于、***主张退还维修质保金1万元,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二,因整改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支出的11.7万元应否由人和建司承担?青龙街道办应否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于、***与人和建司签订的《云安镇**余等移民联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建筑规范规程做好工程的中间项目的验收、检验工作,做好施工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接受建筑主管部门的验收,甲方应给予配合。……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维修。若乙方拒绝维修,甲方自己维修。2009年12月30日,云安路113号楼业主委员会梁玉全、扶一山、熊德银(甲方)与重庆市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付祖屏)签订《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整改合同》,合同载明:“云安路113号楼属于云安镇移民联建房,通过法院判决应由牵头人**余给住户办理房地产权证,但该房没有综合验收,还存在遗留问题办不了证,113号楼住户多次到县、办事处上访。经建委建管科李世明科长和县质监站、市政园林局、青龙街道办等相关工作人员对云安路113号楼进行现场检查后,建委并复函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于、***将其牵头建设的**于联建房以固定单价全包给人和建司,双方对建设范围、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约定有效。依据合同约定在房屋未竣工验收前人和建司应当对房屋的安全质量承担责任。整改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系政府为解决移民、住户办证问题,其支出的费用11.7万元系合理费用,未超过相关部门指定整改的范围,该款项系法院变卖**于、***的房屋价款,该费用应当由人和建司承担。**于、***请求从2010年2月8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无合同约定,但人和建司至今未付给**于、***,必然造成原告资金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从**于、***起诉之日起以11.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青龙街道办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其组织解决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以维护社会稳定系其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对**于、***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人和建司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于、***整改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费用11.7万元,并从2020年6月30日起以11.7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至上述费用付清时止;二、驳回**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人和建司负担2640元,**于、***负担200元。
二审中,人和建司向本院提交了2004年1月13日**于出具的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人和建司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并将竣工图纸三套交给**于。**于、***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2004年**于、***已经在浙江,不可能出具该收据。青龙街道办质证认为,对该证据不清楚。因对该证据系复印件,本院要求人和建司限期提交证据原件进行核对,但人和建司没有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原件供本院进行核对,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属于云安镇移民联建房,该建设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移民入住也非系**于、***擅自使用,人和建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向**于、***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该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过多次整改;后房屋建成移民入住后,移民也因房屋质量和维修等遗留问题多次到云阳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上访,经云阳县建委、县质监站、市政园林局、青龙街道办等相关部门对案涉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后,确定了整改方案,因**于、***多年外出不归,确定由云安路113号楼业主委员会作为整改的甲方与重庆市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云安路113号楼遗留问题整改合同》、补充协议。重庆市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整改并符合要求,其整改费用11.7万元实际已由**于、***支付,现**于、***起诉要求人和建司承担该费用。因案涉建设工程在前述维修整改时未经竣工验收,对房屋在移民入住后出现的问题也未及时进行维修和整改,至该遗留问题于2009年才在云阳县建委等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后由重庆市诚信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彻底的整体维修和整改,该维修时间点未超出人和建司应当承担的质保期间。故因该次房屋整修所产生的维修整费用11.7万元应当由人和建司承担。另人和建司上诉称其整改部分不属于其承包范围,没有提交确凿的证据佐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和建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由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洪
审 判 员  刘丽苹
审 判 员  李迪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向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