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民初7462号
原告:**于,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男,194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云江大道13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208250578N。
法定代表人:温金桥,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峰,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华,男,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魏国,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峰,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一般代理。
被告:魏文峰,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张培华,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魏国、魏文峰、张培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于、***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由原告**于、***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李中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苏再波
书 记 员 向童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