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于、某某与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又名**余),女,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48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现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208250578N。
法定代表人:温金桥,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云阳县青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5008657592L。
法定代表人:朱兵,办事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云阳县青龙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于、***申请再审称:本案事实认定中涉及到还有斗车、土石方、电焊机、办公桌等四款共计28000元,申请人对于该事实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却不采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原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对本案再审并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一审第三人云阳县青龙街道办事处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于、***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查,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渝023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3月11日向申请人**于、***直接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因逾期未交诉讼费,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2019)渝02民终18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9)渝02民终1878号民事裁定书经邮寄后,于2019年9月21日由申请人**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收。故(2019)渝0235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自2019年9月21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现**于、***不服该判决,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再审申请期限。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证据除一张“收款收据”外均为一审已经提交的证据,且该“收款收据”在2002年4月1日即已形成,内容也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新证据。
综上,**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海川
审判员  黄晓英
审判员  秦建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冉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