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5民初3792号 原告:云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被告: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负责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被告:某委员会,住所地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负责人:***。 被告:某宗教委员会,住所地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 负责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宗教委员会员会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第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法定代表人: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工二建司职工,一般授权。 原告云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某建司)与被告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简称某街道)、某委员会(简称某教会)、某宗教委员会(简称某宗教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涉案工程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建工二建司)有关联,本院追加该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某建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街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教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某宗教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建工二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街道支付原告工程款2733370.12元,由某教会、某宗教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一、根据某街道、某教会、某宗教委员会的要求,某建司完成了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的场坪土石方、施工道路、围墙、桩板式挡土墙、石方回填工程,所完成工程属招投标工程,根据签证的工程量、招投标预算口径,计算出工程价款为2733370.12元。工程完成几年后,三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请求法院判令给付。二、某教会于2014年—2016年向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发改委申报云阳县紫荆桥福音堂项目(新建)和云阳福音堂功能完善项目,经国务院三峡办同意将云阳县紫荆桥福音堂项目和云阳县福音堂项目合并实施,于2016年5月26日将项目资金与云阳天主教堂,云阳县伊斯兰教堂合并后以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名义,将云阳某教会1137万元项目资金下达到某街道。某教会是受补偿单位。三、根据云阳县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X)-X明确:“云阳县某教会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其项目业主单位为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街道代表项目业主签署项目相关合同文书等之前,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三家鼎立,难免相互扯皮。某教会没有任何权势,但却是受偿资金单位。四、该项目最多半年能完工,已经历时6年,直到现在离完工为时尚早,主要原因为:某街道和某宗教委员会于2017年7月7日向云阳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提前介入时说明:“按照工程建设程序,需到贵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由于该项目受益主体是某教会,导致前期用地规划主体与现项目业主单位不一致,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说明前期手续和工作都是基督教所完成的。2020年8月20日,虽然某街道违规用行政手段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但是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中标单位建工二建司无法进场施工。某街道办事处、某教会、某宗教委员会要求某建司施工,已完成以上建设项目。五、本案关键是:本项目建设某街道与某教会是否存在相对关系。2016年以前的所有手续、土地、规划、地勘、地灾、设计概预算、工程建设、房屋租赁等合同均由某委员会签订。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力,履行合同义务”。从某街道得到项目资金那一天起,某教会所签订的合同义务应由某街道给付。综上,虽然以上工程量是在建工二建司招投标范围,但实际是由某建司完成,某建司在2012年与某教会的《联合建设合同》没有解除,仍然有效。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某街道辩称,原告请求某街道给付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驳回原告对某街道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第一,某街道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某建司与某街道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原告要求某街道承担工程款给付义务,其余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本末倒置。第二,某街道对于云阳县基督教福音堂教堂基础设施及工程完善设施属于辖区管理。对于经过云阳县财政局和经过财评报告评审的施工范围的内容,工程资金1137万元,据了解是到位了的,该资金必须按照评审报告范围进行专项使用,某街道对于该资金的支付有严格的支付凭据和法定程序,原告直接找某街道拨付款项,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找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主体进行结算,结算后属于专项资金以内应当给付的,某街道按照法律进行给付,如果不属于,就不应当在财政评审范围内给付。第三、按照原告诉称的事实看,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原告自称是和建工二公司形成分包合同关系,中标也是重庆建工第二建司,故原告主张权利的主体不适格。4、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明确,有待原告进一步明确和举证后再进行答辩。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某街道的诉讼请求。 某教会辩称,1、原告在前期所做的工程都是看得到的,前期所办理的工程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基本上是属于在云阳县政府的协助下去完成的,后面由于业主的改变,我们与原告也是共同完成的。2、原告所做的工程的费用,作为某教会没有任何理由和任何权利怎样,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由相关单位去定夺。 某宗教委员会辩称,某宗教委员会属于行业行政部门,业主属于某街道,合同关系相对人属于建工二建司。某宗教委员会与原告没有对应合同关系,驳回原告对某宗教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建工二建司述称,建工二建司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已完成的施工范围不是建工二建司的承包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4日,某建司(甲方)与某教会(乙方)签订《联合建设合同》,合同约定:一、2004年云阳福音堂移民迁建到云阳县新县城梨园路12号。由于当时资金原因,只完成了604㎡的建设。教堂层高2.5米,没有配套设施、没有厕所、办公用房、住宿房、化粪池、食堂、厨房、天然气、排污、电只有两厢电等。信徒聚会、各种团契及一切大型活动都在公路边上搭棚聚会、聚餐,严重的影响人的人身安全,影响社会形象及城市形象。又因教堂地处滑坡,教堂建设原为箱式基础,无抗滑功能,以至引起教堂裂口,已存在安全隐患。现经教堂堂管会成员决定,并征得所有信徒同意,决定在原地基上进行重新建设。建设方式,因资金原因,云阳县某教会和云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联合建设。二、建设项目名称:云阳县福音堂。三、建设规模:教堂680㎡,功能及配套用房3200㎡,地下建设1300㎡,并水、电、气、通讯管线安装到位,化粪池及排污管道安装到位。四、建设用地:云阳福音堂建设用地和云安紫荆桥福音堂用地共1540.26㎡。五、资金来源,总投资约2395万元。1、土地费用(原已付的除外)土地征用费,出让金、一切评估、论证、补偿等费用由甲方支付。土地上的场坪、挡土墙治理,由甲方自行完成,费用由甲方支付。2、教堂建设680㎡,配套用房3200㎡,地下建设1300㎡,水、电、气、化粪池、排污管道所有管线装修、装满由甲方完成,资金由甲方负责。六、乙方争取到的所有资金交由甲方使用,双方共同争取资金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支付。七、房屋分配:教堂由乙方使用,其余用房由甲方使用30年。如乙方筹到资金,按实乙方分到相应造价的房屋。八、任何一方不得违约,甲方更不能减少规模和造成烂尾楼。修建期间由甲方提供临时场地,如果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负责相应的费用并负责造价2395万的15%的违约金。双方有争议的地方,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云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此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存二份,乙方四份。甲方处加盖云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及代表人***签名,落款时间为2012年12月24日;乙方处加盖有某委员会印章并有乙方代表***签名,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5日。 2016年5月25日,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下达2016年度三峡后续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批项目的通知》(渝移发计字〔X〕X号),其中《24个寺观教堂项目所涉及的小区帮扶项目与寺观教堂项目投资表》载明:序号X,申报小区帮扶名称: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投资金额合计1821万元,包括四个项目,分别是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推算总投资170万元;重庆市云阳县天主教圣安多尼堂基础设施改造工程推算总投资368万元;重庆市云阳县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项目推算总投资1138万元;重庆市云阳县伊斯兰教清真寺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项目推算总投资146万元。 2017年7月24日,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三峡库区迁建寺观教堂帮扶项目实施工作推进会议纪要,载明: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三峡库区迁建寺观教堂帮扶项目实施工作是云阳县宗教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配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环节安排专人进行协调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天主教爱国会、伊斯兰教清真寺管理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快进度,抓紧实施,并积极主动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进展情况,加强联系沟通,积极争取支持。二、明确时限要求,加快推进步伐。三峡库区迁建寺观教堂帮扶项目涉及的三个项目均必须确保在2017年12月底之前实现开工建设,具体重要环节完成时限要求如下:(一)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项目。该项目必须于7月底前完成施工设计审理,8月底前完成项目财评,10月底前完成公开招投标程序。……三、其他议定事项。(一)关于项目业主问题。云阳县三峡库区迁建寺观教堂帮扶项目属于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建设内容,其项目业主单位为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由云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云阳县天主教爱国会、云阳县伊斯兰教清真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但鉴于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对项目建设前期相关工作不够了解,以及对寺观教堂建设项目相关政策把握不准,某街道办事处在代表项目业主单位签署项目相关合同、文书等之前,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三)关于基督教福音堂原教堂维修改造问题。因基督教福音堂原教堂设在二楼(原教堂共三层,平公路以下为负一楼,平公路为一楼),进出仅一个通道,且楼层较矮,回音较重。为便于在此次维修改造工程中增加教堂消防通道和解决教堂回音问题,经云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认真研究,决定将原教堂一楼和二楼之间的横梁拆除,合并为一楼作为教堂使用(教堂外观不变),并按此方案进行了施工设计。目前该施工设计已通过县规划局审核确认,正在县城乡建委进行施工图审查。为切实解决基督教福音堂的实际问题,避免重复报批,请县城乡建委在施工图审查中加强支持和指导,请县移民局加强协调,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按时实现开工建设。 2018年9月7日,重庆信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某教会作出《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预算编制报告》,报告载明该工程属于云阳县某街道,项目包含新建辅助用房、塔楼以及教堂的改扩建、场坪土石方、围墙挡墙、道路及化粪池工程。并确定工程预算金额为11226505.65元。 2018年9月27日,云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某街道作出《关于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预算的评审报告》,报告中载明:送审总金额为11226205.65元。建设单位为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预算编制单位为重庆信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审结论载明该工程审定总金额为5733711.18元。 2018年12月25日,某街道(发包人、甲方)与案外人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施工合同》(青龙三峡后续合字[2018]X号),工程内容为:新建三层辅助用房一栋约918.53㎡(包括装饰、电气、给排水、消防等相关配套设施安装);修建塔楼一座;原教堂改扩建(包括教堂周围的场坪、道路、围墙、挡墙及化粪池等附属设施)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双方还对合同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结算原则、承包方式及范围、履约担保、质量及进度要求、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标准和办法、安全责任、工程保修、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后因用地、规划与项目信息不一致,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受限,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竣工日期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 2019年4月1日,某街道向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云阳县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安全、质检部门提前介入的申请书》,申请书载明:云阳福音堂工程建设位于云阳县X号,土地面积1346.17㎡,计容建筑面积1932㎡属全公益、公共建设。建设项目已完成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完毕。因中标单位重庆建工二建项目经理,原压证还有一个月后才到期等原因未能办理本项目施工许可证。因本项目的公共性质,加上工程挡土墙和基础工程必须即时实施在即,特向贵委申请。请求贵委质检、安检部门提前介入,确实保证、满足非常情况下正常施工,特此申请。某宗教委员会盖章并批注“情况属实”。某教会盖章并批注“经请示曾郴常委同意,请质检站、安监站提前介入”。 2018年至2019年期间,某建司再次入场进行涉案场坪、围墙、挡墙和道路施工。庭审中,原告自述是某街道安排其施工,但却未签订施工合同,完工后也未形成结算凭证。但在原告提交的施工、竣工资料中,建设单位的代表人处由某教会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由某街道工作人员***签字,施工单位由某建司盖章。 2019年10月30日,某街道、某宗教委员会、某教会、某建司及监理单位共同形成《现场会议纪要》,纪要确定将电线杆保护由设计单位将纵力式挡墙变更为桩板式挡墙,后面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各方现场决定。 2020年7月7日,某街道向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关于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安全、质检部门提前介入申请书》,申请书载明:……由于该项目受益主体是某委员会,导致前期用地、规划主体与现项目业主单位不一致,需要变更规划许可。因该项目特殊性,且时间紧任务重,为了能够顺利实施并尽快完工,现申请贵委质检、安监部门提前介入。 2020年8月20日,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工程名称: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建设地址:云阳县亮水坪(X号西侧),施工单位:某建设有限公司。2020年12月,第三人某建设有限公司入场施工。 2021年3月10日,中共云阳县委统战部办公室印发《关于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前期问题处理专题会议的纪要》,载明:一、处理原则。(一)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运用了云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出具的成果,按程序鉴别认定后,可以列入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前期费用。(二)云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前期项目申报成果与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有关联的,按程序鉴别认定后,可以列入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前期费用。(三)列入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前期费用的,不能重复计算且有合理合法合规的解决依据及取费标准。(四)列入前期费用的都应提交正式合同、成果、支付凭证(正式税务发票)。由某街道与云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签订支付合同,合同内容要明确时间、金额、凭证号、已支付对象、支付原因。(五)云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前期项目申报产生的费用与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无关的,概不列入该项目。二、处理意见。(一)云阳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改扩建工程对云阳县白云路滑坡治理工程安全影响论证费用12万元(按当时行规,包干价),属于运用成果类,列入项目前期费用支付。(二)重庆市云阳县基督教福音堂项目建设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用4万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三级、中等取费),属于运用成果类,列入项目前期费用。(三)重庆市云阳县基督教福音堂改建工程地质勘察费用(地勘报告审查结果表)4.6249万元,见证费0.25万元,审查费0.3万元,计5.1749万元;属于运用成果类,列入项目前期费用支付。(四)云阳县某教会征地超面积基础设施费用1.1245万元,属于该项目建设用地之需,列入项目待摊投资。(五)云阳县福音堂申请移民后扶补偿资金设计费用15.856万元,属于与项目前期有关联类,列入项目前期费用。取费标准:按2002勘察设计取费标准,以1524万元为基数计取总设计费用为……(六)工程三通费用1.8083万元,项目工程造价咨询3.1万元,属于应支付未支付项目,列入项目前期费用支付。……按照三峡后续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经逐项认定,符合列入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项目待摊投资的共6项,金额合计43.0637万元(具体以支付凭证金额为准),某委员会与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完善相关手续后支付。 2022年4月8日,重庆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由原告完成的云阳县某街道亮水坪移民安置小区综合帮扶项目基督教福音堂基础设施及功能完善工程项目的场坪、挡墙、围墙、道路工程,根据鉴定资料、质证笔录、现场勘验等资料,工程鉴定金额为1594444.77元。 另查明,在2013年12月至2015年8月期间,基督教三自爱委会分别与案外人重庆长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平湖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江水利委员会、重庆市信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等签订多份合同,其中涉及到云阳县某教会福音堂项目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云阳县福音堂申请移民后扶补偿资金(后与紫荆桥福音堂合并实施争取后扶资金4次方案设计)工程设计、云阳县福音堂和云安紫金桥福音堂合并建设方案设计、云阳县基督教福音堂工程清单编制等内容。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外,还有联合建设合同、渝移发计字〔2016〕52号通知、会议纪要、财政评审报告、专题会议纪要、提请介入申请书、桩板挡墙施工图、竣工图和竣工资料、(2021)渝0235民初4361号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前述证据来源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某建司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完成了涉案工程的事实,但对于该工程由谁发包给某建司进行施工,原、被告存在较大争议。经审查,某建司基于与某教会签订的《联合建设合同》,在涉案工程纳入“三峡后续工作实施方案”中的项目之前,已介入涉案工程施工。在《关于下达2016年度三峡后续工作实施方案第二批项目的通知》作出后,《关于三峡库区迁建寺观教堂帮扶项目实施工作推进会议纪要》等证据确认案涉项目纳入“三峡后续工作实施方案”后,业主(建设)单位为云阳县某街道,由某教会负责具体实施。因此,虽然原某建司与某教会签订的《联合建设合同》因前述原因已不能再继续履行,但某街道对于某建司已介入涉案项目建设是明知的。虽然某街道此后又与某建设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在该施工合同实际履行之前,某建司又对其中部分项目进行了施工,而且部分施工、竣工资料中由某教会的法定代表人、某街道的现场负责人进行签名确认,足以证明某教会、某街道已默认了某建司的实际施工行为和完成的工程内容,双方因此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对于某建司完成的涉案工程项目,项目直接受益主体为某教会,项目指定建设业主为某街道,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某教会、某街道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某宗教委员会虽然基于行政管理需要而对案涉项目进行审核,但其并非工程业主,也未直接与原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其对原告不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原告实际施工完成的涉案工程项目经本院委托重庆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确认原告完成的项目价款为1594444.77元。该鉴定意见系结合涉案工程施工资料、庭审笔录和现场勘验等资料,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及其配套文件进行计价而作出,鉴定程序公平公正,鉴定意见科学、客观。被告某街道虽然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却并未提交异议成立的依据,故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因此,重庆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鉴定金额为1594444.77元的鉴定意见作为本案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更为客观合理。双方当事人应当按该鉴定金额结算涉案工程价款,原告主张的超出鉴定金额的工程价款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某教会、某街道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1594444.7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被告某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94444.77元; 二、驳回原告云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66元,由原告云阳县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516元,由被告云阳县某街道办事处、某委员会负担19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