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顺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圣顺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5民初3111号
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圣顺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顺圣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牛晓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对青岛圣顺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齐河县瑞恒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孟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锐
书记员高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