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顺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齐河县某某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圣顺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425执保609号
申请人: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圣顺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人齐河县**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圣顺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31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圣顺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圣顺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