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硕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硕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883民初8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
被告:河南硕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孟寨镇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柯达,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4日出生,住孟州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硕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汤 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