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新洋船业有限公司

福安市正信船舶有限公司与荣成新洋船业有限公司船舶拆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72民初39号
原告:福安市正信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赛岐镇赛兴路**凯旋一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MA32Q1MD55。
法定代表人:刘棠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荣成新洋船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674659X0。
法定代表人:孙功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文,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敏,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安市正信船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正信)诉被告荣成新洋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新洋)船舶拆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波、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安正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安全环保保证金100000元。事实与理由:双方经协商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船舶拆解协议,原告租用被告的船坞进行拆船作业,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汇款安全环保保证金100000元,拆解合同执行完毕,如果没有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故,被告在一周内将安全环保保证金退回给原告。原告已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拆解安全工作,并且在拆解过程中并未发生安全和环保等方面事故,但是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保证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原被告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的《船舶拆解协议》、刘棠宝(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孙亚男(被告的会计)自2020年11月5日1818时至2020年12月6日1208时以及2020年12月9日0811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孙功祝(被告法定代表人)与刘棠宝自2020年12月7日1401时至2020年12月9日0826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孙功祝于2020年12月7日1320时通过微信发给刘棠宝署名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的计算明细(署名人身份不详)。被告为反驳原告,提交了原被告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的《船舶拆解协议》、刘棠宝与孙明波于2020年11月4日签订的《船舶拆解合同》,船舶拆解现场发生火灾的视频及影像资料,荣成市俚岛镇政府于2021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荣成新洋船业有限公司2020年11月9日火灾事故的处理情况》文件,孙亚男与刘棠宝自2020年12月9日0811时至1346时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2月9日银行转账单。本院依法组织进行质证。对于原被告的证据,本院综合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船舶拆解协议》载明: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于2020年11月5日签订《船舶拆解协议》,约定“一、拆解前,甲方应向乙方账户汇款安全环保保证金20万元整。拆解合同执行完毕,如果没有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事故,乙方在一周内将安全环保保证金退回给甲方。如果在拆解过程中发生安全和环保等方面事故,甲方负责全部善后处理工作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起(切)费用和责任,并且乙方有权将保证金用来处理事故,不足部分乙方可以继续向甲方追偿。二、拆解船舶场地租用费6万元整,本合同签订的同时甲方将场地租用费付给乙方。甲方人员如果使用乙方设备宿舍物资等,按乙方收费标准在6万元场地租用费以外另外计算。三、拆解工作全部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只负责将甲方船舶拉上船台。四、拆解周期:甲方船舶拉上船台后1个月,2020年11月3日至2020年11月23日。每延期一天,甲方额外支付场地费3000元。五、其他约定:1、甲方指定郑凯阳同志为甲方专职安全员,负责甲方拆解安全工作,发生问题及时处理,重大安全环境问题,及时向乙方通报。2、甲方负责办理与该船舶拆解有关的所有证件、手续,保证拆解工程的合法有效。3、甲方在拆解过程中保证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及时理运输拆解产生的物资和垃圾,不得在乙方场地堆积,甲方应采取措施保证拆解工作中不能污染场地和海洋。4、甲方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具备合同约定工作的合法资格,不得雇佣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作业。5、甲方人员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作业的,必须具备相关的作业资格证书。甲方人员在动火作业、登高作业、有限空间作业、起重作业等特种作业前应充分评估分析作业风险,采取各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6、甲方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工商企业有限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及监督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章作业。7、乙方有权对甲方拆解过程进行监督管理。8、甲方应当为每位施工人员办理相关保险,每人保障金额不低于120万元并提交保单给乙方备案后,方可进场作业。拆解施工过程中,甲方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更变保险并告知乙方。六、如乙方违约,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船舶拆解协议》所涉的租用场地在船厂的陆地上。据此,本案所涉《船舶拆解协议》虽然名为船舶拆解协议,但主要内容系关于租赁场地的权利与义务,并非关于船舶拆解的权利与义务。本案纠纷系原告主张被告退还租赁场地的安全环保保证金,不属于船舶拆解合同纠纷,且所涉租赁场地系陆地而非海域。故,本案不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另,庭审中,原告提交的刘棠宝(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孙亚男(被告的会计)2020年12月9日0811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对话内容如下:“孙亚男问:你好,是刘棠宝吗?刘棠宝答:是。孙亚男说:我是新洋船业的。刘棠宝说:知道。孙亚男说:拆船押金退您贰万元整您同意吗?刘棠宝回答:不同意。”被告称原告提交的该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并提交了孙亚男与刘棠宝自2020年12月9日0811时至1346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对话内容如下:“孙亚男问:你好,是刘棠宝吗?刘棠宝答:是。孙亚男说:我是新洋船业的。0812时,刘棠宝先发送了一张图片,然后说:知道。孙亚男说:拆船押金退您贰万元整您同意吗?刘棠宝回答:不同意。0819时,刘棠宝说:拆船押金是十万,退我四万吧。我们也没挣到钱,这六万你们一拿我们就白干了,我们从打捞到拆解这么辛苦干还要亏本大家都是不容易的呀。0918时,刘棠宝说:刚才和孙总说了那退两万吧。孙亚男说:好的,那你发个你的名字的银行账号给我吧。1128时,刘棠宝发送了一张收条的图片。1135时,刘棠宝又发送了一张收条的图片(在前述收条正文内容后面加了‘尾款结清’)。孙亚男说:好的。……”原告确认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鉴于原告仅截取对自己有利微信聊天记录,未如实全面提供证据,隐藏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属于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本院依法对原告予以训诫,并责令不得再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福安市正信船舶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