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新洋船业有限公司

威海九鼎贸易有限公司、某某新洋船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九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悦湖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C6NQA61。
法定代表人:徐征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洋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俚岛镇草岛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674659X0。
法定代表人:孙功祝,该公司经理。
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7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新洋船业有限公司向威海九鼎贸易有限公司交付鲁荣远渔800号船、鲁荣远渔900号船的主机(每船一台,共两台)和副机(每船两台,共四台)的船用柴油发电机组证书和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二、驳回威海九鼎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执行人**新洋船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威海九鼎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中国船级社威海检验处出具《关于“鲁荣远渔800”、“鲁荣远渔900”两艘远洋渔船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产品证书及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说明》:“鲁荣远渔800”、“鲁荣远渔900”两艘远洋渔船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检验的新建船舶,后因机构改革,两艘远洋渔船转隶转至中国船级社检验,中国船级社威海检验处于2019年1月22日检验完工发证。该两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产品证书及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签发,根据建造厂说明,证书原件现已遗失,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机构撤销已无法补发证书原件。为保证营运检验顺利进行,中国船级社威海检验处经核实建造档案存卷复印件,对该两轮的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产品证书及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复印件内容进行了确认,加盖检验业务印章,用于该两轮在国内外进行后续营运检验时向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出示,保证检验的顺利进行。威海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潍柴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区域总代理)出具《关于2018年5月9日生产的WHM6200C1020-7,750KW船用柴油机证书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无法补办的说明》、《关于2018年5月9日、10日生产的WP12CDE201,255KW船用发电机组证书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无法补办的说明》的二份说明,2018年向**新洋船业有限公司销售两台船用柴油机、四台船用发电机组,产品证书及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一并交予用户,后船厂因我司未知原因导致证书丢失,多次请我司协调柴油机厂补办上述证书,但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办理。(1)2018年5月9日、10日该证书由中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颁发证书。(2)2019年7月产品证书转由中国船级社颁发,原渔船检验局办证专章已销,而船级社又没有此两台柴油机、四台发电机组的档案,造成该两台柴油机证书及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无法补办。
本院认为,威海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船用柴油机证书及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无法补办。中国船级社威海检验处出具的《关于“鲁荣远渔800”、“鲁荣远渔900”两艘远洋渔船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产品证书及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说明》,经核实建造档案存卷复印件,对该两艘远洋渔船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产品证书及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复印件内容进行了确认,加盖检验业务印章。即该两份加盖检验业务印章复印件,用于该两艘远洋渔船在国内外进行后续营运检验时向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出示,足以保证检验的顺利进行。
本案中,一、该两艘远洋渔船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产品证书及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由于原签发机构已撤销,无法补发证书原件。二、中国船级社威海检验处出具的加盖检验业务印章该两艘远洋渔船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产品证书及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复印件,可以保障该两艘远洋渔船通过检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由中国船级社威海检验处出具的加盖检验业务印章的“鲁荣远渔800”、“鲁荣远渔900”两艘远洋渔船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发电机组产品证书及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对证书复印件不予接收。
本院认为,本案交付的标的物是证书原件,法院取得的是船级社加盖印章的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对于进行渔船的正常检验是有效的。被执行人坚持称检验证书原件不在其处,此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且未达成折价赔偿协议,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72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于文斌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