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2执保72号
申请保全人:**新洋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俚岛镇草岛寨村。
法定代表人:孙功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敏,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阳,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保全人:***,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市。
关于申请保全人**新洋船业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7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保全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321,2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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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