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新洋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新洋船业有限公司、某某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洋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俚岛镇草岛寨村。
法定代表人:孙功祝,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上诉人**新洋船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2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新洋船业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3月7日,其将260万元款项借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后被上诉人偿还借款230万元,尚欠30万元未还,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司履行地。且被上诉人住所地也在**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与上诉人与**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船舶建造合同关系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辩称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或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上诉人依据借条向原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认为本案系因船舶建造合同产生的纠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原审认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裁定移送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秀艳
书 记 员  王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