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凼集团有限公司

***与蓝凼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民初3459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国,宣汉县东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新桥路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67284088D。

法定代表人:符文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城,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国,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4,67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160元、护理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900元,共计26,2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受被告公司的雇请,于2020年4月16日前往被告承建的位于碧桂园·梦里巴国·书香工程三号楼工地做杂工。同年5月14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工地上吊斗里捡砖时,被吊斗砸伤右脚。受伤后,原告被工地工友肖仕菊扶去工友钱光兵的汽车处,钱光兵将原告送去达川区医院检查后,转入宣汉县中医院治疗,于2020年7月6日治疗终结出院,医疗费用由被告方进行支付。出院后,多次找被告协商,均达不成赔偿协议。为此,特诉至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庭审中,原告***变更部分诉讼请求:残疾赔偿金变更为72,308元,鉴定费变更为1,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达川区三里坪人文生态区32#、35#(B03-3)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2018年5月18日,被告与达州市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将达川区三里坪人文生态区碧桂园·梦里巴国·书香里3#、4#、10#、11#、14#、16#、20#、23#商业、24#(部分商业)、26#(部分商业)楼建设项目发包给达州市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原告***由钱光兵聘请到碧桂园·梦里巴国·书香里3#工地务工,在务工时受伤。现原告***认为钱光兵是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其是在被告的工地受伤,被告是用工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钱光兵是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目前不能认定**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集团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依法应当驳回。若原告有证据证明案涉事实和确认相关责任主体,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勇

书 记 员  李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