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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703民初106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新桥路特八十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67284088D。
法定代表人:符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四川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曹琴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永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