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374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志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82区新湖路华美居商务中心A区640。
法定代表人鲁克俭。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新桥路特八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符文华。
本院在执行深圳志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民终15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99675.00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焕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