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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志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13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志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裕社区82区新湖路华美居商务中心A区640。
法定代表人鲁克俭。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新桥路特八十八号。
法定代表人符文华。
关于深圳志深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1民终15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焕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