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5734号
原告:***,男,1963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有,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新桥路特八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67284088D。
法定代表人:符文华,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原告***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4.6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周会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袁 园
书 记 员 喻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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