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凼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达州中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117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均,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店子梁58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438U27R。

法定代表人:唐粗。

被告:蓝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新桥路特八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67284088D。

法定代表人:符文华。

被告:达州市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同安路68号龙脉江南世家B7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2E9W55K。

法定代表人:黄玉江。

被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达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凼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国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