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1176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小均,四川图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店子梁58号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438U27R。
法定代表人:唐粗。
被告:蓝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新桥路特八十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767284088D。
法定代表人:符文华。
被告:达州市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同安路68号龙脉江南世家B7幢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2E9W55K。
法定代表人:黄玉江。
被告:***,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达州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蓝凼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新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国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