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2民初768号
原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现富世街道)光灯4组。
法定代表人:张胜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洪,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现富世街道)祥云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杨真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军,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现富世街道)富州大道中段181号9栋2单元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宗六,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鹏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2区8栋2-5。
法定代表人:梁伦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以平,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生,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挺轩,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佳巡,男,1992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从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现富世街道)北湖南路3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怀钦,系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大金,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顺嘉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建设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牟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义,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斌,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鹏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陈**、刘佳巡、富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富顺嘉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晓旭
审 判 员 何 佳
审 判 员 董震西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何 娟
书 记 员 王茂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