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62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
被执行人: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街道光明社区第四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谢公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撤回本次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623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 王东
书记员 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