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623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林杰,女,1987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光灯**。
法定代表人:张胜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林杰、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执行,已于2022年1月19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