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2092号
原告:***,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光灯村四组。
法定代理人:张胜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洪,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明雪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