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民初2092号

原告:***,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光灯村四组。

法定代理人:张胜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绍洪,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文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明雪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