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民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仕江,富顺县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光灯村4组。
法定代表人:张胜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尧庆,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四川鹏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梦香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思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