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2民初2160号
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陆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保全费770元,合计1560元,由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铎
书记员 陈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