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1002民初1355号
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鸿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明贺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