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

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领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9913号
申请人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领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领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众联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领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众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益虎
书记员  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