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

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领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9913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领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阳光众联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9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8609元,由原告常熟市优德爱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益虎
书记员  李之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