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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法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个体户,住柳城县大埔镇。
被执行人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现住鹿寨县鹿寨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柳城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9139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2013)柳城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