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法执字第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壮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柳城县大埔镇。
被执行人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现住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建中东路水管中心大楼
被执行人***,男,壮族,住都安瑶族自治县拉烈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石景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柳城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38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柳州众诚水电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现住所地为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建中东路水管中心大楼及其财产均在你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2013)柳城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
该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