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柳城县水利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2民初182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生,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强,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城县水利局。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白阳中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2220076296100。
法定代表人:韦江波,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自梅,女,柳城县水利局农水站站长。
被告:广西龙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城南新区二级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74205178XK。
法定代表人:吕承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斌,广西万益(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景西,男,壮族,1964年11月3日出生,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柳城县水利局、广西龙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第三人石景西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生军
人民陪审员  罗秋莉
人民陪审员  罗燕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梁 襄
书 记 员  罗 乐